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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安全审查制度:延伸至收购与投资领域

  1. 概要

外商直接投资审查制度已经在荷兰的特定行业,例如电信、电力和天然气行业实施。然而,迄今为止荷兰还没有一个普遍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体系。近期,一个概括性的投资审查制度提案已被提交至荷兰议会,目的是使其在立法过程中更进一步,以便达成更统一的投资审查制度体系。

该新法案表明政府旨在提供一个安全审查测试,对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投资、兼并及收购的活动进行审查。该法案将有资格成为《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欧盟第2019/452号条例)监管下的审查机制。新法案(荷兰语为“Wet veiligheidstoets investeringen, fusies en overnames (Wet Vifo)”)平等地适用于荷兰籍与非荷兰籍投资者,并被视为国家安全体系的组成部分。本篇文章将针对法案适用范围、通知义务、审查和决策这几方面提供更多的信息。

  1. 法案适用范围

新法案涵盖至关重要的供应商(执行重要流程的企业)和活跃在敏感技术领域的企业两大主体。其中需被理解的专业术语在新法案中有详细定义。以下行业将在此新普遍性国家审查制度下被定义为至关重要:能源、银行业和在阿姆斯特丹机场及鹿特丹港的特定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令将不会包括这些行业的所有重要流程,而只会涉及那些因其收购活动可能导致的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流程。对于其他类别的规定将包括在后期的政府法令当中。

另外,敏感技术将包括(1)军用物品和(2)根据欧盟第 428/2009 号条例获得出口许可证的两用物品。该条例已被于2021年9月9日生效的新两用物品条例即欧盟第2021/821号条例所替代。其他类别的技术可以通过政府法令定义为“敏感技术”。

该法案将适用于特定的收购活动。这些活动可以被划分为(1)涉及至关重要的供应商和活跃在敏感技术领域的企业并产生一定控制效果的一般性收购活动以及(2)导致获得或者增加活跃在荷兰敏感技术领域的某些类别企业的重大影响的收购活动。其中,“控制”解释为能够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能力, “重大影响”指在股东大会上占有一定比例,即10%、20% 或 25%投票权的可能性。关于多大比例的投票权或被认定为“重大影响”的结论将在对个案的具体评估中得出。无论以上哪种情况,目标企业都必须是建立在荷兰的实体。该项要求所考虑的不仅仅是设立地,还首要考虑到企业活动地点和企业管理所在地。

  1. 通知义务和评估要求

该法案提出了几点必须被满足的要求以便部长批准收购活动,这其中就包括通知义务和评估要求。在评估结束后部长会作出通过或禁止收购活动的最终决定。

3.1 通知义务和时限要求

任何有关在该法令范围内的收购活动的意图都应报告给经济事务和气候政策部部长。该报告由投资审查办公室处理(荷兰语为“Bureau toetsingen investeringen”)。为此,该法案提出了所谓的停顿义务,即企业在上述部长通知不需要评估决定或部长发布评估决定之前,不得进行收购活动。这个时期可以被分为两个阶段:首先,部长必须在收到通知的八周内做出决定,在特定情况下可延长至六个月。若部长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审查,则会开启第二阶段。同样的,对于此阶段的审查,部长有八周或进一步延长六个月的时间作出审核。如果投资落入《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的适用范围,并且投资主体是在欧盟以外设立的,则该期限可再延长三个月。对于某些行业例如电信、天然气和电力行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已经到位的,无需再额外进行通知。

如果通知义务是对上市目标企业进行公开投标的情况下作出的,则通知与公开投标的公告应同时作出。该项要求与对电信部门的投资审查制度相一致。在声明无需作出评估决定或作出评估决定之前,不得进行强制性投标。如果部长认为此类活动对国家安全构成风险,不得声明该投标为无条件的。

3.2 不遵守通知义务及停顿期规则

任何违反该停顿义务的行为都可能被部长处以最高870,000欧元(每年审查一次)的罚款,如果基于此数额作出罚款不恰当,则最高可处以相关企业营业额10%的罚款。若企业未能告知收购活动,也可以被处以以上罚款。

因不遵守通知要求而作出的制裁不限于上述罚款措施范围。 首先,该收购活动可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部长也可以就此处以罚款(荷兰语为“last onder dwangsom”)以防止不良影响,或命令企业撤销收购活动。 如果企业不遵守该命令,部长有权根据处罚规定处置收购方或该企业的股份,或以其他方式落实所施加的处罚。

如果一项旨在收购企业或其中一部分的活动因错未被报告,则部长可以通过几种方式采取行动。他可以要求企业继续报告该活动,或宣布该活动不需要评估决定,或直接作出评估决定。

3.3 评估及决定

在收到报告后,部长会根据其内容评估该收购活动是否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如果该活动对国家安全造成的风险不可控,部长可作出批准或禁止该活动的决定。此外,如果部长认为有必要设定某些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对国家安全的风险,可以在附加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批准收购活动。该法令包括一份列出了可能会附加的条件的非详尽清单,例如为荷兰子公司设立单独的监事会。

此外,部长有权撤销早期做出的决定。部长可在发现风险的六个月内对活动进行重新评估。发起该评估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该活动必须存在具有对经济、社会的潜在破坏,或者该活动增加了对荷兰主权产生直接实际威胁的可能性。

  1. 追溯效力

在国家委员会批评了早先设定的追溯日期2020 年 6 月 2 日之后,荷兰政府宣布该法令将具有追溯到2020年9月8日的追溯效力。该追溯效力旨在防止恶意方利用在该法令最终确定之前的时间获利的行为。新冠疫情的爆发使得企业越来越容易受到恶意收购或投资的影响,也因此增强了对这种情形的关注。

  1. 影响

该法令扩大了政府在批准几个特定领域投资或收购企业时可以行使的影响力。 考虑投资重要行业或涉及敏感技术的投资者应将额外的交易时间以及潜在的国家安全风险考虑在内,以确保投资活动顺利进行。

该文章由我所公司法部门的Evert-Karel Ditvoorst先生(ekd@kneppelhout.nl)和Nica Voets女士(nvo@kneppelhout.nl)共同撰写。若您对于荷兰安全审查制度有任何的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公司法部门或者直接联系我们中国业务部的裴耀博先生(jbz@kneppelhout.nl)、郑琳先生(vz@kneppelhout.nl)或李佩英女士(pl@kneppelhout.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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