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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耀博律师事务所法律研讨会系列:后疫情时代那些与荷兰雇佣法有关的最新动态

2021年10月14日,荷兰耀博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部举办了一场针对客户的现场小型法律研讨会。除疫情阶段举办的网络研讨会,距离上次我所中国业务部举办现场法律研讨会已经是两年前了。今年应客户的需求,我所中国业务部连同雇佣法部门一起组织了一场名为 “疫情封锁措施解封后的生活”的小型法律研讨会,由我所雇佣法部门的Rogier van Huussen律师和Soltana Wahab律师针对目前疫情措施解封后发生的一些工作条件方面的变化,从雇佣法的角度分析这些变化所牵涉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讲座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居家办公政策、员工患病、及员工接种疫苗的问题。

居家办公

以雇主是否应该答允员工提出的在家办公的要求为开场讨论话题,针对居家办公政策我所律师从四个方面探讨所涉及的雇佣法热点。尽管政府提出了居家办公的建议,在雇主向员工解释了在办公室办公的重要性及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员工并没有选择居家办公的权利。因此,是否制定居家办公的计划完全在于雇主。而若雇主选择让员工居家办公的话,则会涉及居家办公政策的制定、居家办公条件的保障、交通津贴的支付及与工作委员会(Works Council)的交接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 居家办公政策(Home Working Policy)的制定:该政策是与员工之间的一份协议,列明员工在居家办公期间的权利及义务,以及相关的责任问题。政策的制定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形式上也没有限制,雇主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若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居家办公政策的制定,请随时联系我们。
  • 工作条件的保障:尽管员工居家办公,雇主仍然有义务保证雇员有合适的工作条件和场所,例如,员工家中的办公设备是否齐全。雇主应该积极指导及帮助员工对其家中的办公条件进行完善,例如,通过制定相关的指导文件(可列明在上述的居家办公政策中),以示雇主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 交通津贴的支付:原则上来说若员工居家办公,或在部分日子居家办公,雇主对于员工没有通勤的时间是无需支付交通津贴的。但雇主在作出决定前应该仔细查看与雇员的雇佣协议、集体雇佣协议(CAO)及关于雇佣条件的法规,看是否有另外的关于交通津贴支付的约定或规定。
  • 与工作委员会的交接:对于设有工作委员会的公司,若有制定集体雇佣协议的情况下,雇主需要注意是否有关于居家办公的规定;如没有制定集体雇佣协议的话,对于某些居家办公安排,雇主需要与工作委员会协商,至于哪些内容必须协商,由工作委员会法案(Works Councils Act)决定。

员工患病

研讨会上,我所雇佣法律师分析了员工报病而导致其无法工作或无法完全胜任约定的工作时雇主应该怎样做,员工生病停工期间的工资怎么支付,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支付工资,雇主和雇员分别的义务。

  • 公司医生的介入:若员工报病停工,雇主对此质疑的话,应该请求公司医生的介入,判断员工患病程度、是否适合继续办公、可以承担哪些工作任务。
  • 工资支付:在雇员报病情况下,按照荷兰法规定,在员工生病期间,雇主仍然有义务继续支付员工的工资,标准为员工总工资至少70%,时间段最长为104周 (前52周需保证员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于高收入群体,这个计算也一个上限,即社会保险法案(Social Insurance Act)规定的最高日工资(每月4906.15欧)。假设某员工每月工资收入为10000欧元,在其生病期间的的工资计算则基于70% x 4906.15 欧。当然,此仅仅为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实际情况需要参考公司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协议及集体雇佣协议。
  • 雇主义务:启动令员工重返岗位/重新融入工作的程序(reintegration process);若员工生病超过六周,雇主可基于公司医生对疾病的分析与员工一起制定这个计划,并定期(每六周)对该计划进行调整;在员工生病的第 42 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前,雇主需要向劳工局( UWV)报告员工的患病状况。
  • 雇员义务:包括服从雇主安排的(合理的)重新融入工作的计划;按雇主要求(定期)接受公司医生的评估;若无法完全胜任目前的工作,需要接受工作内容的调整等。
  • 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支付工资:雇员隐瞒康复情况;雇员拒绝接受重新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工作内容;雇主为了给雇员另安排合理工作所做的任何准备,雇员拒绝配合(例如不让公司医生联系其主治医生)或拒绝配合对重新融入工作计划的准备、调整及评估;

处理雇员患病时雇主需要完成一系列的工作,稍不注意可能会面临罚款。针对这些问题若雇主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员工接种疫苗的问题

针对目前新冠疫苗的接种问题,雇主可能还会面临一些疑问,例如是否可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员工接种新冠疫苗?是否可以记录及传播员工接种疫苗情况的信息?针对这些问题,我所雇佣法律师认为企业并不能强制员工接种疫苗,且在员工未接种疫苗的情况下,也不得禁止员工回公司办公或对员工设置任何惩罚性措施。考虑到员工接种疫苗的情况属于其个人隐私,除非得到员工的明确同意,否则不允许擅自收集及传播员工的疫苗接种情况。

为了增加与在荷企业的交流,我所中国业务部一直不定期组织法律研讨会及商务酒会,主要面向在荷中资企业。研讨会的主题通常为在荷企业在荷兰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例如雇佣法、公司法、合同法、国际贸易和海关法、房地产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等。若您对我所中国业务部有任何疑问或者希望收到由我所组织的法律研讨会系列的任何最新信息,请随时联系我所中国事务部郑琳先生 (VZ@kneppelhout.nl/ +31610989333)或者李佩英小姐(PL@kneppelhout.nl / +3168287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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