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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执行法(UCP系列文章——二)

本文是关于不公平商业行为的系列文章之二。在2022年10月11日的研讨会上,我们详细讨论了不公平贸易行为,其中不仅包括本文中讨论的贸易行为,还涉及食品链和农业方面的贸易行为。这次研讨会的报名已经结束。

在后续的文章中,我们将讨论对不公平商业行为规定的修订。

本文主要关注《消费者保护执行法》(CPEA)以及荷兰消费者和市场管理局(ACM)针对该法案的执行情况,其中特别关注对不公平商业行为禁令的执行。

荷兰消费者和市场管理局的执行情况

荷兰消费者和市场管理局在执行消费者法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越来越积极的作用。《消费者保护执行法》赋予该局多种权力,以便监督和执行该法第8.2-8.14条等。本文涉及的是该法的第8.8条,该条款涉及对未经授权的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执行。该条款不允许商人开展不公平商业行为。

《消费者保护执行法》第8.8条:不公平商业行为

一起ACM针对某家食品补充剂销售商的案件成为了不公平商业行为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该卖家向消费者提供主要包含膳食补充剂的产品。这些产品通过各种社会媒体渠道在卖家网站推广。ACM调查发现,该卖家购买非真实的消费者评论,这些评论主要表现为”喜欢”和”关注”的形式。这构成了(误导性)不公平贸易行为,构成CPEA第8.8条下的违法行为。

执行方式选择

执行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方式之一是ACM可以发布指示,要求遵守CPEA。如果指示没有得到遵守,ACM可以选择处以行政罚款和/或其他性质罚款。在ACM针对食品补充剂销售商的案件中,ACM选择后者–处以其他性质罚款的方式。

行政罚款

截至2016年7月,ACM设定行政罚款的最高额为900,000欧元或违法者营业额的1%,以较高值为准。如果在误导性和/或激进性商业行为的情况下处以行政罚款,则罚款额为900,000欧元或者违法者营业额的10%。

在涉及某汽车集团的案件中,AMC实施的罚款方式如下。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该汽车集团的各种类型汽车中均安装一款用于识别汽车目前是否在测试环境中被测试的软件。如果该软件识别当前为测试环境,发动机将切换到“模式1”。激活这一模式会影响氮气排放,使其保持在批准范围之内。在消费者协会提交报告后,ACM对该汽车公司的相关不公平商业行为展开了调查。ACM得出结论,该汽车集团的不公平商业行为导致产生三项侵权行为,ACM决定对该汽车集团处以450,000欧元的联合罚款。

根据CPEA第2.10条,在确定此类行政罚款时,至少要酌情考虑以下因素:

  1. 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范围和持续时间;
  2. 侵权者为避免消费者遭受的损失扩大或补救损失所采取的措施;
  3. 侵权者过往侵权行为;
  4. 侵权者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或避免的损失,以已知部分为限;
  5. 若为欧盟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若以下信息可在2017/2394号条例第35条提及的电子数据库中得以检索,亦须考虑其他成员国对同一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
  6. 适用于具体违法行为的其他加重或减轻因素。

ACM的公开警告

除了处以定期罚款和/或行政罚款外,ACM还有权在确定侵权行为之前发出公开警告。该措施的目的是尽快、有效地告知消费者某公司的破坏性商业行为,从而避免潜在损害的发生。

更多信息

该文章由我所财产法与环境法部门律师Gert-Jan de Jager(gj@kneppelhout.nl)撰写,由我所中国业务部实习生宋雨博小姐翻译。若您想了解更多有关该法案的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财产法与环境法部门律师,或者联系我所中国业务部的裴耀博先生(jbz@kneppelhout.nl)、郑琳先生(vz@kneppelhout.nl)、李佩英小姐(pl@kneppelhout.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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