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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荷兰出口商新定义推迟至2021年1月1日实施

2019年10月1日,荷兰海关当局宣布,2019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在出口报关单“Box 2”中将非欧盟公司列为货物的“出口商”。这意味着,处理海关事务的出口商只能是具有EORI编号的,且是在欧盟内建立的实体。但非欧盟货物(Non-Union goods)的转口是例外(详情请见下文)。此前,非欧盟公司是被允许委托一名间接海关代表的。

为了给企业腾出时间来调整其供应链和系统,荷兰海关于2019年11月18日宣布将这一日期调整为2020年4月1日。但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实施日期一再延迟。而其最新的公告显示,实施日期将延长至2021年1月1日。延迟的理由是当局还在研究该定义的变更对其他非财政性立法所造成的潜在影响。该变更在其余欧盟国家的适用也还在考虑当中。新定义的延迟实施给予了非欧盟公司额外的时间去调整他们的系统。

公告链接请见下:

https://www.belastingdienst.nl/wps/wcm/connect/bldcontentnl/berichten/nieuws/douane/uitvoeraangifte-exporteur-hoeft-niet-in-unie-gevestigd-te-zijn-update

针对出口商新定义的实施,荷兰海关在网站上发布了常见问题解答(FAQ)。该常见问题解答解释了实施新定义的原因,并确认出口商新定义不适用于转口情况。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查阅这些常见问题解答:

https://www.belastingdienst.nl/wps/wcm/connect/bldcontentnl/belastingdienst/douane_voor_bedrijven/uitvoer/uitvoer/uitvoer-van-goederen/veelgestelde-vragen-exporteur

该变更的影响 – 关税,增值税和贸易法规

定义变更后,海关出口报关单中出口商必须由在欧盟设立的实体充当,并且必须在出口报关单的第2栏(Box 2)中提及其EORI编号。非欧盟公司应指定在欧盟建立的实体作为欧盟货物的海关出口商。这可以是在欧盟关税领域拥有其注册办公室,总部或常设机构的任何实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都会设置在那里,相关海关操作都会通过该场所全部或部分进行。或者,也可以通过参考公司所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判断。

根据出口商新定义,合同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欧盟内建立的企业担任出口商。该企业不一定是此销售链中的当事人。请注意,合同委托的出口商是需要负责保证出口报关单的正确性的。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存在(财务)风险,物流服务提供商(海关中介,船舶经纪人,承运人等)通常不会愿意承担出口商的角色。

那么这将如何影响非欧盟公司?如果您是根据Incoterm EXW(Ex Works)从荷兰运输货物的非欧盟公司,或者正代表非欧盟公司提交出口申报,而该非欧盟公司仅在荷兰境内注册了增值税号,这可能会严重影响您的供应链。可行的解决方案是与在欧盟的供应商达成一致,将EXW Incoterm更改为FCA。另外,如果您是一家总部位于英国的公司,并且是被记录为从荷兰出口的出口商,那么从2021年1月1日起(过渡时期结束且英国脱欧全面生效),变更可能会对您的公司产生相应的影响。

非欧盟货物(Non-Union goods)的转口

据我们所知,出口商新定义不适用于非欧盟货物的转口。这意味着非欧盟公司仍可以作为非欧盟货物从荷兰转口的出口商。如果非欧盟公司(从欧盟内或者欧盟外)购入非欧盟商品,存放在鹿特丹(荷兰)保税仓库中,目的是过境,那么在出口报关表BOX 2中,仍然可以写该企业的名字。欧盟出口商规则不仅关乎海关方面,也充分考虑到国际供应链方面的的增值税和欧盟出口管制问题。

 出口免征增值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非欧盟公司将来自欧盟的商品出售给欧盟以外的客户,则该供货公司仍可以对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即增值税零税率出口)。这看起来,出口商需为欧盟公司的新规定好像跟非欧盟企业的出口销售适用增值税免税的政策不符。但是,出口商的定义在海关法规中和在增值税出口免税政策中所遵循的法规不同,规定也不一致。我们认为,海关规则与增值税规则之间的不相符并没有导致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适用被否决。

 出口管制

对于军民两用商品(dual-use goods)的出口,谁来充当出口商的角色更为重要。公司需要出口许可证才能将任何受管制的军民两用商品转口到欧盟以外的国家(此许可证要求不适用于过境物品)。出口商所在的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负责颁发出口许可证。这意味着涉及出口管制规定的出口商也只能是欧盟公司。

 建议采取的措施

从荷兰出口货物的非欧盟公司应该寻求其他方法,保障货物从欧盟出口不会受到阻碍。例如,修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或者设立一个欧盟实体(或是常设机构)用于处理海关事务。对军民两用商品的出口要格外注意。非欧盟公司也可以考虑通过合同安排委托在欧盟成立的实体作为出口商。除此之外,当前出口报关的安排和程序也要有所调整。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公司应审查其供应链,并评估此变更对出口免征增值税的影响。最后,我们注意到德国、法国、意大利、匈牙利、西班牙、拉脱维亚、立陶宛和捷克共和国等其他欧盟成员国已经实施或计划实施上述的出口商新定义了。上述的建议措施同样适用于其他欧盟成员国。

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此规定的情况,或者有任何疑问,欢迎您联系我所中国事务部Job Bezemer先生(jbz@kneppelhout.nl)、郑琳先生(vz@kneppelhout.nl)或者李佩英小姐(pl@kneppelhout.nl)。同时我们也可以与其他欧盟国家的海关法专家一起合作,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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