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给雇员发邮件,要求他们当天晚上帮忙取东西的情况时有发生。2019年初,一个立法方案被提出,旨在防止这种情况。
针对这个方案,与残疾人护理相关的集体劳动协议首次作出了回应,规定雇员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拒绝上班。从事残疾人护理工作的员工不再有义务在工作时间以外处理雇主的留言和电话。因此,这些雇员实际上在工作时间以外是自由的。
只要该法案尚未生效,且雇员不在上述集体劳动协议的范围之内,则适用现行的荷兰雇佣法规则。该规则并未具体规定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在正常工作时间外上班。如果员工下班后仍然有义务去上班的话,则可以将其定义为加班。
加班的义务
加班是员工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的工作。加班的义务可以明确规定,例如规定在雇佣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劳动协议里面。该义务也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或者工作部门的特殊性而产生。另外,所谓的“做一名好员工”(荷兰雇佣法的法律依据)也会产生加班的义务。除此之外,法律上也再没有针对加班制定相关条款。简而言之,如果双方未就加班义务达成任何协议,且加班在此公司及行业中也不常见的,除非其有义务 “做一名好员工”,否则员工是有权拒绝加班的。
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加班是不允许的。例如,《工作时间法》规定了从事某种职业的雇员的最长工作时间。另外,其他法律法规也可能会限制最长工作时间,例如《驾驶时间法》,该法规定专业驾驶员必须有一定的驾驶和休息时间。
最后,为了确保加班不会成为常规操作,员工可以要求调整雇佣合同的工作时间以及要求加班费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
结论
一般情况下,很难说雇员是否有义务加班。加班的义务在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的规定,取决于特定的情况。例如,取决于该项义务有没有被写进雇佣合同里面(在护理行业很常见),又或者取决于荷兰法里面有没有规定拒绝加班的权利。虽然该项权利很难与企业经济发展协调,但雇员与雇主都可以从灵活的合同条款中获得平衡。关于拒绝加班的权利法案最终是否能生效仍然未知。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该法案的情况,或者有任何疑问,欢迎您联系我所中国事务部Job Bezemer先生(jbz@kneppelhout.nl)或者郑琳先生(vz@kneppelhout.nl)。
本文由我所雇佣法律师Rogier van Huussen先生以荷兰文书写,由我所中国事务部李佩英小姐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