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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关于航班取消后乘客退款权的重要裁决

2025年1月16日,欧洲联盟法院(CJEU)在案件 C-642/23中作出了一项重要裁决,明确了在航班取消的情况下乘客根据《欧盟法规261/2004》所享有的退款权。

案件背景

该案涉及一名乘客原计划从杜塞尔多夫前往布里斯班,中途在阿布扎比转机。但她的杜塞尔多夫至阿布扎比航段被取消。航空公司向该乘客提供了积分补偿,用于其常旅客计划账户。尽管乘客注册了该计划,最终并未收到承诺的积分。

在一审中,乘客要求以现金全额退还机票价格,但未说明具体金额。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理由是她未明确提出金额要求,并认为她只能就去程航班主张赔偿。在上诉中,该乘客要求退还1,189欧元及利息,涵盖了去程和返程航班。

德国法院随后就《欧盟法规261/2004》第8(1)(a)条和第7(3)条的解释向CJEU提出了初步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s)。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 8(1)(a)条规定:被取消航班的乘客有权在7日内以购买时的价格获得全额退款;
  • 7(3)条规定:退款必须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支票形式进行,或经乘客书面同意,可以选择旅行代金券或其他服务的形式。

初步问题如下:

  1. 如果乘客注册了常旅客计划,但没有明确书面同意,是否就意味着接受以积分方式退款?
  2. 若航空公司未兑现承诺的积分,乘客是否可以要求现金退款?

法院裁决

欧洲法院裁定:仅通过注册常旅客计划,并不等同于乘客就接受代金券或积分补偿作出明确的书面同意。
有效的同意必须是明确的、最终的、毫无歧义的接受。

由于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法院认为无需进一步解答第二个问题。

对乘客和航空公司的影响

本案确认:航空公司不能自动将乘客绑定为接受积分或代金券形式的替代补偿。
除非乘客明确、最终且毫无歧义地同意,乘客始终有权选择现金退款。

对航空公司而言,该裁决强调了在提供补偿选项时应更加透明,并且必须获得乘客的明确同意。

结论

该裁决强化了航空旅客的消费者权益,凸显了在采取替代补偿方式时,明确且自愿的同意的重要性。对于面临航班取消的旅客而言,这是对不受欢迎补偿方式的又一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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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由我所中国业务部实习生林仪婵小姐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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