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3月31日的一封信中,雇主告知所有员工关于新冠疫情的措施。其中的起始措施是员工“在与经理商量后,休掉其20%的假期。”一名员工不同意这一点,并向法院起诉。
荷兰法律规定,雇员能自主决定休假的时间。雇主不能单方面简单地确定雇员休假时间。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所谓的“单方面修正条款”可以为此提供空间。
雇主可依合同中规定的此条款单方面决定雇员的休假时间。但其只能在涉及“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援引该条款。在此案件中,除了简单提及新冠疫情,雇主没有其余解释,也没有进一步阐述存在什么实质性利益。此外,雇主在2020年3月31日的信中指出,这是一个“起始措施”且“是与经理协商”的情况下作出休假决定,但事实上雇员并没有协商的余地。法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无法单方面决定雇员休20%的假期。
与新冠疫情有关的其他判决
针对新冠疫情,还有其他两份雇佣法方面的判决。在一个案例中,法院否决了雇主因新冠疫情而将员工薪水减半的决定;而在另一案例中,法官裁定克扣工资是不合理的。
迄今为止,法官们一直对因新冠疫情而改变雇佣条件持批评态度。但是,此处所有案件涉及的都是雇主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作出的非常严苛的措施。有些则采取温和一点的措施,可能会要求员工同意减少某些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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