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兰的法律实践中,基本原则是法律实体(例如有限责任公司 B.V.和公共有限责任公司 N.V.)对其行为自行承担责任。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原则可能不适用,董事可能因其行为被追究个人责任。这不仅适用于董事,监事在未尽适当监督职责时,也可能因其行为被追究个人责任。然而,追究董事和监事个人责任的门槛是相当高的。
董事的责任
董事应在公司最佳利益的基础上行事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董事没有做到这一点,则可能面临被追究董事责任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向董事追究因其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这种责任法律依据为《荷兰民法典》第2:9条,其中要求董事“以适当的方式”履行职责。如果董事未以适当的方式履职,并且其行为可被归咎为“严重的个人责任”,通常会认定其承担责任。所谓不当履职,是指在相同情况下,任何合理行事的董事都不会作出相似行为。这可能包括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不负责任的财务管理行为或欺诈行为。这类行为显然并非出于公司的最佳利益考虑,可能导致董事个人承担责任。
此外,董事还可能因不法行为而被追究责任。这源《荷兰民法典》第6:162条规定。此类索偿可以由公司、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情况下)或第三方提起。然而,基于不法行为的责任同前文提及的不当履职一样,也需要满足先前提到的高门槛:必须存在严重的责任问题。不法行为责任通常会在以下情况下被认定:董事在明知或应当知晓公司无法履行义务或弥补损失的情况下,仍然承担义务或采取行动。例如制造虚假的信用能力假象或提供误导性的公司信息。
最后,《荷兰民法典》第2:138/248条还规定了在公司破产情况下追究董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在破产情况下,破产管理人需要调查在破产前三年内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当履职。此情况下存在董事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此外,法律规定了两种“推定条款”,该条款会假定董事的行为是导致破产的主要原因。这包括未履行准确且适当的管理义务,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财务报表。如果满足其中之一的推定,则董事会被认定未能适当履行职责,并且其行为是破产的主要原因,则该董事可能需要为全部破产债务缺口负责。但是,董事可以通过证明破产是由其他重要原因导致的,来免除自身责任。
监事的责任
与董事类似,监事也可能面临内部或外部责任。监事的责任标准与董事类似,但主要针对严重失职的监督行为。衡量标准是:在相同情况下,一个正当行事的监事不会选择作出类似行为。
关于何时构成监督失职,近期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的一项裁决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在该案中,法院认定 Fairstar Heavy Transport N.V. 的监事因未能采取合理行动而被认定承担“严重的个人责任”。因为在类似情况下,一个正当行事的监事本应采取不同的行动。
需要强调的是,监事的责任门槛高于董事责任,这源于监事的监督角色。因此,在实践中,董事责任案件比监事责任案件更加常见。然而,随着近年来关于董事责任案件数量的增加,与监事责任相关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尽管这些案件并非都最终认定监事需承担责任,但该趋势仍是呈现不断增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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