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关于不公平商业行为的系列文章之三。在2022年10月11日的研讨会上,我们详细讨论了不公平贸易行为,其中不仅包括本文中讨论的贸易行为,还涉及食品链和农业方面的贸易行为。这次研讨会的报名已经结束。
数字(平台)经济处在不断发展的进程中,然而过往的消费者规则几乎没有反映这一特征。是时候使消费者法律现代化了。因此,2022年5月28日,《执行与现代化指令实施法案》正式生效。该法案修正了《民法典》第6卷(《不公平商业行为法》)、《消费者保护执行法》和《价格法》。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该法的主要变化。
消费者保护现代化指令
在线市场的供应商是不可或缺的,这为消费者提供了很多选择。同时,供应商、贸易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也引发了一些问题,诸如谁应当对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和合同的(适当)履行负责。因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执行与现代化指令》(Directive (EU) 2019/2161),即综合指令(Omnibus Directive)。该指令旨在更好地执行欧洲消费者规则并使之现代化,以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中,免受新技术和营销方法的过度影响。该指令现已通过2022年5月28日生效的《执行与现代化指令实施法案》在荷兰法律中得以实施。
主要变化
《执行与现代化指令实施法案》特别关注在线市场和在线评论中的消费者保护。下面,我们将讨论其主要变化。
先合同信息在线市场和在线评论
首先,要求在线市场提供商在其网站上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先合同信息。这些先合同信息必须能够直接、方便地从提供报价的网页上获取。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 第三方通过在线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能力
必须向消费者明确说明该第三方是否为商家。这涉及到基本信息,因此未能披露该信息构成的误导性遗漏,是一种被禁止的商业行为。
- 欧洲消费者规则
消费者必须清楚了解欧洲消费者规则是否可适用于该合同。
- 遵守协议
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关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第三方与在线市场供应商之间的合同义务分配的有关信息。
- 邀约排行
在线搜索功能的供应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创建结果排名的信息。消费者也必须被告知存在直接(间接)付款会导致更高排名的情况(付费广告)。这也适用于所谓的“比较网站”。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消费者搜索后的搜索结果中不注明这是以获得更高排名为目的的付费广告,此类行为是被禁止的。
消费者评论
其次,《执行与现代化指令实施法案》禁止商家自己发布或由第三方付费发布虚假评论。另外,如果商家没有采取(相称和合理的)措施来核实评论确实来自于使用过或购买过该产品的消费者,那么消费者可能会被此类评论声明误导。此外,评论不得以容易误导消费者的方式呈现,例如只显示正面评论。此类不公平商业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被禁止。
因此,消费者应当被告知商家是否以及如何确保评论来自于实际使用或购买过产品的消费者。这适用于商品和服务,也适用于网店和实体店。不提供或不明确提供这些信息将可能构成误导性遗漏,因此不提供或不明确提供信息是一种被禁止的商业行为。
个性化报价
消费者有权在缔约前被告知商家使用了自动决策进行个性化报价。这包括根据最近的搜索、对购买行为的了解或消费者居住地而提出的报价。
交换个人数据的数字服务或内容
此外,为消费者获得数字服务或交付数字内容以交换其个人数据的情况制定了规则。社交媒体服务、流媒体和云服务以及软件均属于数字服务。数字内容的典型例子包括应用程序、视频文件和电子书。在任何情况下,它都涉及以数字形式生产或交付的数据。自2022年5月28日起,如果消费者为此类数字服务或内容支付了价款,他们享有的保护同样适用于个人数据被作为支付手段/付款方式提供的的情况。因此,消费者规则也同样适用于这些情况。例如,如果合同是在销售区域之外或远距离签订的,消费者可以行使其撤销权。
降价
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涉及到产品降价的公告。此处,参考价格(“起始价格”)必须是商家在降价前30天内的最低价格。消费者不应当被价格优势误导。但是,允许提供不属于同一商家的价格优势,例如,与竞争对手的价格比较。
此外,成员国可以选择将保质期有限的商品排除在降价规则之外。这也适用于降价幅度的逐步增加。荷兰立法者选择利用这些例外情况。关于这方面的规则包含在标示产品价格的法令中。国务委员会最近就拟议修正案提出了建议。在明确适用哪些具体规则之前,该法令尚未正式通过。
双重质量
最后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在不同的成员国销售看似相同、实际上不完全相同的商品,将被视为一种误导,是被禁止的商业行为。然而,如果销售的商品在成分或其他特征上存在的差异是基于合法和客观的理由,那么这种差异是可以被允许的,例如,国家对产品成分、当地或季节性成分的适用规则。然而,这些理由必须能让消费者清楚地认识到,例如通过标签展示给消费者。
实际影响
在线市场和在线搜索引擎的供应商和贸易商将不得不调整其商业运作、信息设施以及可能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以遵守新的消费者规则。毕竟,如系列文章二所讨论的,不遵守这些规则可能会导致定期支付罚款、行政罚款或公开警告。
更多信息
该文章由我所财产法与环境法部门律师Gert-Jan de Jager(gj@kneppelhout.nl)撰写,由我所中国业务部实习生宋雨博小姐翻译。
若您想了解更多有关该法案的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财产法与环境法部门律师,或者联系我所中国业务部的裴耀博先生(jbz@kneppelhout.nl)、郑琳先生(vz@kneppelhout.nl)、李佩英小姐(pl@kneppelhout.nl)。